香港死亡证明公证
香港吴先生:
你好,我的父母均在香港过世,老人去世后留有遗产在南宁市,现在我想办理继承权公证,这是我父母的死亡证明。
桂南公证处工作人员:
先生您好,不好意思。香港政府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大陆这边是不能直接使用的。
问:申请人在我国港澳台地区领取的死亡证明,是否需要公证?
答:需要公证,经当地有权公证机构公证(核原件,收复印件)
香港、澳门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,为什么死亡证明、结婚证等材料不能通用呢?
普法小课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,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形成的,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。该法条的含义是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的形成证据材料在大陆是不能直接使用的,必须履行相关证明手续,就香港、澳门来说,二地原有的法律除和基本法相抵触或者经立法机关修改外,均予以保留,因此香港、澳门均保留有各自独立的法域,故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相应材料,需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,以便对其真实性予以证明。
香港地区
就香港地区来说,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相关民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的问题,自1981年起,司法部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,即开始委托其认可的香港律师办理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关法律行为、法律事实和文书的公证事宜。随后在1991年又规定,在对被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证明的程序基础上,增加了一个新的程序,即委托律师在公证书上签字盖章外,还需经过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“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”驻深圳办事处加盖转递章后,才能在内地使用。随后在1996年,最高院和司法部联合发文,再次明确了在办理涉港案件时,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,必须先由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后才具有证明效力,否则便不具证明力。
香港说完了,下面让我们看看澳门!
在澳门,区别于香港的委托公证人制度,根据司法部1986年6月25日《关于澳门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务办理证明事的通知》的规定,我内地驻澳机构的职工由其机构出具证明;澳门工会联合总会、中华教育会、中华总商会、街坊会联合总会等4个社会团体可为本社团工作人员和会员出具有关证明;婚姻状况证明可由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4个民政登记局出具《结婚资格证明书》。随后1996年5月,中国法律服务(澳门)有限公司成立后,对于发生在澳门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证明,经中国法律服务(澳门)有限公司和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4个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,即具有证明效力。2018年8月1日中国委托公证人工作正式在澳门特区开展,澳门居民或公司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、投融资,经商等所需的文书公证,及公证文书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,并经中国法律服务(澳门)有限公司加章转递,才能在内地使用。
知识点
香港、澳门地区的结婚证、死亡证明等材料是不能在大陆直接使用的哦,必须经过相关的公证程序才能在内地使用。
因此,到内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时,要记得把在港澳地区的公证材料一并带上哦!